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 188条第 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 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4 年。
《民法典》第 188条第 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